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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潘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26刑初17号公诉机关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男,2002年2月至2004年11月任汉阳村村委会主任,2004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汉阳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2015年12月26日被礼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礼县人民检察院以礼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悌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礼县石桥镇汉阳村在2002年退耕还林期间,时任汉阳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潘某某在配合林业站工作人员对该村退耕还林面积进行丈量登记时,在其女潘某甲名下虚列5.3亩退耕还林面积,在其虚列的名叫潘新士的名下登记3.5亩退耕还林面积,在办理“一折统”时,被告人潘某某将潘新士名下的3.5亩登记在了儿子潘某乙名下,将潘某甲名下的5.3亩登记在自己名下。自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潘某某套取以上8.8亩退耕还林补偿款共计21692元并全部用于家庭开支。破案后,被告人潘某某向礼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线索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程序性材料;被告人潘某某户籍证明,礼县石桥镇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礼县石桥镇委员会证明;证人潘满仓、丁德生、马春贵、王育春证言;石桥镇汉阳村退耕还林补助发放花名册,退耕还林补助标准证明(国发(2002)10文件),潘某某、潘某乙一折统明细及复印件;查封扣押财物清单、礼县人民检察院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列退耕还林面积并套取国有资金21692元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潘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潘某某贪污款21692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款已被礼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长生代理审判员  赵 娅人民陪审员  王英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