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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国良与梁锦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良,梁锦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812号原告:孙国良,男。被告:梁锦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良与被告梁锦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阎文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