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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万云与张振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云,张振权,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刘万云,女,生于1964年4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张振权,男,生于1973年9月14日,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李红军。申请执行人刘万军依据(2012)长民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振权、济南市长清区马山镇人民政府支付赔偿款221818.42元。2016年01月18日本院以(2016)鲁0113执281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2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