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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崇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崇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崇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39号(原沈半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陈胜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来连毛。上诉人杭州崇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杭州崇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崇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正 茂审 判 员 夏 明 贵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边 佳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