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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987号原告陈某,男。被告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还清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 静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