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987号原告陈某,男。被告邹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还清相应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康 静人民陪审员 罗小乐人民陪审员 蔡玉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