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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5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苏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798号原告苏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郭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