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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27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明惠与赵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惠,赵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7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惠,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赵小兵,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4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明惠与被执行人赵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小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小兵在南充市鼎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95%的股份(以出资额为准,47.5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在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芳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