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300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赵某,女,1985年7月9日生,瑶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某人民陪审员 石健鸿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