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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300号原告李某,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赵某,女,1985年7月9日生,瑶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 某人民陪审员  石健鸿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