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平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明琴与石华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琴,石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平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徐明琴,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石华林,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明琴与被执行人石华林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平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