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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平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明琴与石华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琴,石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平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徐明琴,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石华林,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明琴与被执行人石华林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平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伟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牟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方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