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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清与周丕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清,周丕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73号原告赵清。被告周丕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原告赵清与被告周丕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清于2016年4月15日因精神伤残鉴定时间不足,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广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思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