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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邓伟、赵娟与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伟,赵娟,四川省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邓伟,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赵娟,女,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红宇,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成都市抚琴西路338号。法定代表人熊庆,院长。委托代理人陈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伟、赵娟与被告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伟、赵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伟、赵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伟、赵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邓伟、赵娟承担。审判员  杨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