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邓伟、赵娟与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伟,赵娟,四川省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邓伟,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赵娟,女,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红宇,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成都市抚琴西路338号。法定代表人熊庆,院长。委托代理人陈高,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伟、赵娟与被告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伟、赵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伟、赵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伟、赵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邓伟、赵娟承担。审判员 杨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