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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240号原告张某,女,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胡某,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或查封被告胡某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胡某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雅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