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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席晓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中心支公司、张以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晓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中心支公司,张以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760号原告席晓丽。委托代理人张大双,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西路108号。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张以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晓丽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中心支公司、张以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晓丽以仍在住院治疗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席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席晓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