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2016)湘1223民初307号原告邓忠武与被告邓峻峰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武,邓峻峰,段春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307号原告邓忠武,男,1951年11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被告邓峻峰,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被告段春君,女,1957年4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忠武与被告邓峻峰、段春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忠武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向本院起诉后,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忠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忠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小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谌庆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