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2016)湘1223民初307号原告邓忠武与被告邓峻峰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武,邓峻峰,段春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307号原告邓忠武,男,1951年11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被告邓峻峰,男,1983年3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被告段春君,女,1957年4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忠武与被告邓峻峰、段春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忠武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就本案向本院起诉后,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忠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忠武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小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谌庆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