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民初字第07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肖宏与孟俊斌、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宏,孟俊斌,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7599号原告肖宏,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贵山,陕西静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鑫娟,陕西静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俊斌,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健,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肖宏与被告孟俊斌、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肖宏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中对被告孟俊斌、张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1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部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宝娟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