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淑梅诉被告房振生、邱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梅,房振生,邱庭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969号原告赵淑梅,女。被告房振生,男。被告邱庭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梅诉被告房振生、邱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2016年4月13日,赵淑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梅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赵淑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