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82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淑梅诉被告房振生、邱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梅,房振生,邱庭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969号原告赵淑梅,女。被告房振生,男。被告邱庭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梅诉被告房振生、邱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2016年4月13日,赵淑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淑梅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赵淑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红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