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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刘承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刘承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855号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洪传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松,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琰,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被告:刘承富,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承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550元,减半后收取775元,由原告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