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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4民初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4民初143号之一原告刘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代某银行存款135759.5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代某银行存款135759.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昌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