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亚峰与王建社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峰,王建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张亚峰,男,汉族,大学文化,住合阳县黄河路,职工。被执行人王建社,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路井镇,农民。申请执行人张亚峰依据生效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011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社给付欠款47451元及案件受理费11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4执69号执行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富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