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终5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唐×与郭×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女,1953年4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男,1953年4月14日出生。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郭×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67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路代理审判员 贾 旭代理审判员 江锦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