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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8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范明全与甄学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甄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8民初223号原告范某某,男,汉族。被告甄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某以被告不在家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 判 员 王忠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