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盛某与朱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朱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202号原告盛某,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朱某,女,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朱某因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盛某自愿申请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