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文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591号被执行人吴文卓,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74,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文卓(公民身份号码××)在珠海农商银行六乡支行80×××94账户存款950元,并冻结其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六乡支行80×××94、80×××84、80×××24账户存款2050元。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