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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光大公司与王增华、王雪梅、杨小平、杨振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增华,王雪梅,杨小平,杨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642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平,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增华,男,1960年4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6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系被执行人王增华之妻。被执行人杨小平,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振兴,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3751号民事判决书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增华、王雪梅、杨小平、杨振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王增华、王雪梅、杨小平、杨振兴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150元、执行费12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处理,并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