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赖垂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垂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91刑初28号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垂强,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开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垂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垂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赖垂强未取得机动车类驾驶证且醉酒驾驶赣B×××××小型轿车,由赣州经开区潭口镇广场方向往品上品美食夜宵广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潭口镇广场路段时,与卢飞明停靠在路边的赣B×××××小型轿车相撞,撞击之后赣B×××××小型轿车尾部与站在路边的被害人肖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赖垂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赣B×××××小型轿车未作损失鉴定。经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赖垂强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卢飞明、肖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赖垂强经公安机关多次传唤,均未到案,2016年3月24日,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对被告人赖垂强网上追逃,2016年4月5日,被告人赖垂强在赣州市于都县神州行旅馆302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赖垂强的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归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廖某、黄某的证言;3、被告人赖垂强的供述和辩解;4、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被告人赖垂强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垂强在未取得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赖垂强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垂强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垂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涂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