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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山东长寿坊羊汤馆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方利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长寿坊羊汤馆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方利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山东长寿坊羊汤馆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魏海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晋淑霞,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利超,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长寿坊羊汤馆连锁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金迪,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长寿坊羊汤馆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利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长寿坊羊汤馆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长寿坊羊汤馆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长寿坊羊汤馆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利民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人民陪审员  乔永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源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