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勋进申请执李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勋进,李吉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598号申请执行人周勋进。被执行人李吉慧。周勋进申请执李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2014)武侯民初字第52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勋进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吉慧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大石南路198号5栋1单元3楼5号房屋予以查封(建筑面积59.73平方米)。因该房先后两次向其他债权人进行了抵押,权利价值共计590000元,暂不宜处置。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吉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周勋进发现被执行人李吉慧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52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