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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民初1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苍溪县华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溪县华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1379-1号原告苍溪县华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296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盐都大道盐都花园会所。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溪县华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苍溪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的质保金200万元予以冻结,并以王某某、杨某某所有的位于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296号的营业用房(房权证号:苍权字第158**号、苍权字第157**号,土地证号苍国用(2004)字第05**号)和位于苍溪县陵江镇北门沟路的住房(房权证号:苍房改权字第223**号,土地证号苍房改国用(2008)字第020号)及车牌号为川H664**号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四川荣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苍溪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的质保金2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爱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