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3刑初3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房地产销售。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广检公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超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赣D×××××号轿车逆向行驶到广丰区永丰街道广场沿河路段与对向夏某驾驶的赣E×××××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广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2015年12月9日,经上饶市司法鉴定中心测定: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3.57mg/100ml。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归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送检血样交接清单,保险单、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广丰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酒精检测仪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鉴定意见,人口信息,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73.5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饮酒后驾驶赣D×××××号轿车逆向行驶到广丰区永丰街道广场沿河路段与对向夏某驾驶的赣E×××××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经广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2015年12月9日,经上饶市司法鉴定中心测定: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3.57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7795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经审前社会调查,若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驾车发生事故后被公安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的事实。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送检血样交接清单,证明公安交警部门对被告人李某进行抽血登记并送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事实。保险单、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李某驾驶的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被告人持有C1驾照的事实。广丰区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证明在事故中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夏某不承担责任的事实。酒精检测仪结果单,证明被告人李某酒精含量220.4mg/100ml;夏某酒精含量0mg/100ml的事实。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的事实。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73.57mg/100ml的事实。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2月7日晚其驾驶赣E×××××小型轿车行驶到广丰区永丰街道广场沿河路路段时,有一辆小车逆向同车道向我行驶过来,对方右侧车头撞到我车右侧车门,发现对方一身酒气,于是拨打了110报警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2月7日晚上在公司晚餐上喝了红酒。经过永丰大桥行驶到广场转盘路段走错路,直接右转逆向行驶往广场沿何路行驶,对向行驶来一辆轿车,我右侧车头碰到该车的左侧了的事实。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明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事故发生地点具体情况的事实。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李某系自由供述的事实。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出生时间是1993年11月11日,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逆向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对其审前社会调查也显示若适用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现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坚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胡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