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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董文忠与肖忠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忠,肖忠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778号原告:董文忠。委托代理人:胡良亮,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忠诉被告肖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自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文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董文忠负担。审 判 员 张鑫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珂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