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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韩某甲、韩某乙等与刘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甲。申请执行人韩某乙。申请执行人韩某丙。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人格权纠纷即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李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刑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721执41号审 判 长  武 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超审 判 长  武 江人民陪审员  杨东生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