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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726民初596号原告苏某某,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某,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宗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苏某某与被告葛某某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两对、金项链一个,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夫妻双方未生育有子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苏某某提出离婚,被告葛某某同意。二、原告苏某某自愿放弃向被告追要彩礼。原告的婚前财产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两对、金项链一个,被告葛某某自愿于三日内归还原告苏某某。被告葛某某的婚前财产自愿放弃。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苏某某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