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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李玉娜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0刑初144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玉娜,女,汉族,1975年4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专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0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杨华,黑龙江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一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玉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玉娜及其辩护人杨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玉娜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分别以300元、900元的价格,先后2次向吸毒人员樊某某贩卖1包(重约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重约2.4克)甲基苯丙胺。2015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李玉娜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住院处门前其车内,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双方交易时,李玉娜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白色晶体12包、红色片剂8粒。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26.80克;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检材净重0.74克。随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收缴白色晶体3包、红色片剂66粒。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46.10克;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检材净重6.10克。公诉机关认为,李玉娜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李玉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毒品交易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李玉娜到达约定地点后即被抓获,交易未完成属犯罪未遂。李玉娜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樊某某,应属立功。其能自愿认罪,且毒品已被缴获,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玉娜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先后2次分别以300元、9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樊某某贩卖1包(重约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重约2.4克)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16日1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特请举报,由特请人员给李玉娜打电话,欲购买毒品,李玉娜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处门前其车内,以每克3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0克。双方交易时,李玉娜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白色晶体12包、红色片剂8粒。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重26.80克;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检材重0.74克。随后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收缴白色晶体3包、红色片剂66粒。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重46.10克;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检材重6.10克。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2、证人樊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向李玉娜购买毒品的经过。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公安机关举报李玉娜贩卖毒品,经公安机关布控其向李玉娜购买毒品的经过。4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禁毒一大队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照片单证实在李玉娜身上搜缴白色晶体12包、红色片剂8粒,在其家中搜缴白色晶体3包、红色片剂66粒、电子秤1个、塑料袋若干。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证实从扣缴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6、被告人李玉娜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玉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李玉娜经教不改,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李玉娜能坦白犯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存在数量引诱的情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李玉娜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进入交易环节,符合既遂的构成要件,其辩护人提出部分毒品未完成交易应系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关于李玉娜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玉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30年10月15日止。没收财产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实诺人民陪审员  王春艳人民陪审员  熊依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