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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2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珍林诉被告新疆旭高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孔坚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林,新疆旭高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孔坚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63号原告:王珍林,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县水西沟镇大庙村。委托代理人:蔚钢链,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旭高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里木湖路133号新疆天顺物流园区内*号库房。法定代表人:孔嘉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思新,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坚利,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下架山镇南城村。原告王珍林诉被告新疆旭高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孔坚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送达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且一方当事人需要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常 冰人民陪审员  马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