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张伦林与毛昌银,朱元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林,朱元军,龚从兵,毛昌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1264号原告张伦林,男,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朱元军,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龚从兵,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毛昌银,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伦林与被告朱元军、龚从兵、毛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伦林提起诉讼后,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本院审查并限其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该期限内,原告张伦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伦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