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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张伦林与毛昌银,朱元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林,朱元军,龚从兵,毛昌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1264号原告张伦林,男,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被告朱元军,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告龚从兵,男,1967年9月6日生,汉族。被告毛昌银,男,1970年7月2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伦林与被告朱元军、龚从兵、毛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伦林提起诉讼后,未申请减、免、缓诉讼费,本院审查并限其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该期限内,原告张伦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伦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周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