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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4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廖××与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476号原告廖,农民。被告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廖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