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4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廖××与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476号原告廖,农民。被告元,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廖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