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雪梅与天津文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雪梅,天津文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民终9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雪梅。委托代理人李艳波,河北诺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文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都市花园12-1-1308。法定代表人张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辛玉卓,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雪梅与被上诉人天津文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民初字第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雪梅于2015年2月4日至2015年5月30日在被告天津文赛教育��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处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份的工资。原告辞职后向廊坊市广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9月2日,广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1、被告天津文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刘雪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工资陆仟元整(¥6000.00);2、被告天津文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刘雪梅的工资贰仟元整(¥2000.00);3、依法驳回原告刘雪梅的其他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而起诉。又查明,原告刘雪梅于2013年9月1日就读于廊坊师范学院,2015年6月30日毕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5月份的工资2000元,被告同意支付,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二条,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原告就读于廊坊师范学院时到被告处工作,被告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00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其应对此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周六加班的事实,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2390.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补偿金5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天津文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刘雪梅支付2015年5月的工资2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天津文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承担。上诉人刘雪梅主张,勤工助学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上诉人不属于这种情况,上诉人是全职员工,与被上诉人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被上诉人未与上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0元;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工资2000元,上诉人要求给付500元的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天津文赛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打工期间尚未毕业,向被上诉人声称勤工俭学,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决。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劳务期间,属于在读大学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不视为就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二审期间提交廊坊师范学院出具的证明,主张其已在廊坊师范学院领取了就业协议书及空白的三方协议书,此时,将毕业的学生可到用人单位参加就业,该三方协议是学校统计毕业生就业的依据,上诉人领取了三方协议后,已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身份,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签署“三方协议书”,上诉人不属于到被上诉人处就业,双方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雪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相宪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