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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3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纯义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纯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3民初292号原告王纯义,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克武,博白县龙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燕,经理住址:博白县城消防中队旁边。委托代理人覃健文,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波,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纯义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纯义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纯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纯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纯义负担。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善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