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王瑶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瑶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884号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兴阳路417号万科魅力之城。负责人唐海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桂龙,男,26岁,系该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王瑶先,男,26岁,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王瑶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瑶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瑶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赞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作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