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1行审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与揭阳市榕江建筑工程总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揭阳市榕江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13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原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危伟汉,局长。委托代理人:苏天宇、廖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揭阳市榕江建筑工程总公司,地址揭阳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综叁处字(2015)3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罚款30000元并加处罚款300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穗综叁处字(2015)3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林锡宏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