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淄博雷讯轴承有限公司与淄博赢德机械有限公司、翟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雷讯轴承有限公司,淄博赢德机械有限公司,翟营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2065号原告:淄博雷讯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崔军向阳路。法定代表人:刘庆杰,经理。被告:淄博赢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小梁庄中心路。法定代表人:翟营德,经理。被告:翟营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淄雷讯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赢德机械有限公司、翟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雷讯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淄博雷讯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 磊审 判 员 于 云 成人民陪审员 戴 雪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丽君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