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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叶春丽诉金宇、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丽,金宇,高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81民初1114号原告:叶春丽,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金宇,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欢,女,1991年2月21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春丽诉被告金宇、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景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奚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