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学芹与赵中民、赵安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芹,赵中民,赵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刘学芹。被执行人赵中民。被执行人赵安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芹与被执行人赵中民、赵安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三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80元,由被执行人赵安德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宝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