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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执字第19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慧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慧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刘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1948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慧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翠英、经理。被执行人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印平,经理。被执行人刘印平,女,1976年9月出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慧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睿鑫服饰有限公司、刘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认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慧博缝纫设备有限公司27.55万元欠款及利息”。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1日生效。被执行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刘印平在上海有投资及其他财产和收益。被执行人拥有的股份现已冻结,其在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上的房屋一处也已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可以暂缓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钦审判员 王继东审判员 李传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世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