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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大钱门置业有限公司,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兴鑫置业有限公司,张兴根,赵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代表人:娄卫东,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法定代表人:张兴根。被执行人: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法定代表人:张兴根。被执行人:浙江大钱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法定代表人:刘浩传。被执行人: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法定代表人:张兴根。被执行人:浙江兴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张兴根。被执行人:张兴根。被执行人:赵国英。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大钱门置业有限公司、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兴鑫置业有限公司、张兴根、赵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3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朱俊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大钱门置业有限公司、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兴鑫置业有限公司、张兴根名下的房产暂无法处置,除查封财产外被执行人浙江金鑫化纤有限公司、浙江金鑫聚酯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大钱门置业有限公司、兴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兴鑫置业有限公司、张兴根、赵国英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5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