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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32民初1556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德强。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心田、王坦,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心田、王坦,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德强,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心田、王坦,被告张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王心田、王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9月认识,之后双方订婚。被告以换手绢、看家等为借口,先后向原告索要彩礼十五、六万元,被告又以让原告买车、索要现金等理由推迟婚期。现双方已经解除婚约,经媒人调解,被告只同意返还8万元,并要求打欠条。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辩称,1、不认可原告所说彩礼数额,只有80000元的彩礼。2、本案当事人是张某丁和原告。张某丙不是本案被告,应当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告和被告张某乙经人介绍认识,之后双方订婚。由媒人刘保成经手,分别以换手绢、换大契的名义,被告张某乙向原告索要20000元、80000元。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告又给被告张某乙打款2000元。以上事实,主要是依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的,并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张某乙订婚时,被告张某乙向原告索要10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主张被告索要彩礼150000元,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张某乙主张彩礼只有80000元,不予采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由被告返还原告90000元为宜。原告诉请被告张某乙返还彩礼款150000元,其中90000元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张某丙主张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甲彩礼款9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625元、被告张某乙负担1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