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明会、李金伟等与李福江、张金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会,李金伟,苏庆海,刘林燃,苏洋洋,刘宝英,李福江,张金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296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会,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申请执行人李金伟,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申请执行人苏庆海,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申请执行人刘林燃,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申请执行人苏洋洋,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申请执行人刘宝英,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李福江,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张金所,男,汉族,住所地迁西县。本案在李明会、李金伟等与张金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金所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执2961号的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审批长赵桂生审批员任玉财审判员 王 秀 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少金(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