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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2刑初3号自诉人翁某某,男,197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师建阳,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杨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自诉人翁某某以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翁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翁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阿丽娜审判员  余婉林审判员  孟宪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