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2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杨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2刑初3号自诉人翁某某,男,197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师建阳,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杨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自诉人翁某某以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翁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翁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阿丽娜审判员 余婉林审判员 孟宪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