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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刘亚东与张华军、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东,张华军,张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刘亚东。被执行人张华军。被执行人张丽丽。关于刘亚东与张华军、张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的(2015)河民初字第0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张华军、张丽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刘亚东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其中15万元从2014年12月2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7万元从2015年2月2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华军、张丽丽名下所有的位于淮阴区银河湾小区21-301室房屋,但属轮候查封;涉案房屋被淮阴区人民法院首查封且第一抵押权人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执行。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华军名下所有的三辆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华军、张丽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223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房产、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民初字第0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薛 兆审 判 员  何友成代理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