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好必斯嘎拉吐、尼格木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好必斯嘎拉吐,尼格木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858号申请执行人科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付志伟,职务:理事长,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好必斯嘎拉吐,男,38岁,蒙族,职工,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尼格木吐,男,36岁,蒙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科左后旗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好必斯嘎拉吐、尼格木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10月1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生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6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德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图拉古日 微信公众号“”